注銷駕駛證公告(吸毒)
根據公安部139號令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第七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,被查獲有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,正在執行社區戒毒、強制隔離戒毒、社區康復措施,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,駕駛證將被注銷。請在通知后30日辦理注銷,否則公告注銷的駕駛證作廢。
黃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輛管理所
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
附件:
2021年3月19日吸毒將注銷駕駛證.xls